稅務員初估:贈與稅至少二百萬

已婚鄭姓男子以侵佔及返還「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鑽戒」名義,九龍金幣,要向移情別戀的女友收回二三○○萬元現金及五克拉鑽戒,訂婚戒指,被台北地院判決敗訴。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,鮭魚鬆專賣,法院判決定讞後,造型時鐘,若涉及欠稅就會移送到國稅局。若法院確定鄭男是贈與行為,黃金價格,鄭男恐最少還要補繳二百多萬元的贈與稅,實在是「賠了夫人又折兵」。

國稅局官員說,將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他人,且受贈人收下,就屬於贈與,要課贈與稅。所謂財產,包括土地、現金、鑽戒等有價財產,並以贈與時的價格計算價值。

國稅局官員表示,九十八年前贈與稅採累進稅率,稅率最高五十%,免稅額為一一一萬元;九十八年修法後,贈與稅稅率改為單一稅率十%,免稅額為二二○萬元,分年計算。

鄭男與女友在九十六年開始交往,期間每月都給女友生活費用;九十八年時還將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交付使用,去年還致贈五克拉、價值五二九萬元鑽戒。

國稅局官員指出,若九十六年至九十七年間,鄭男給女友的生活費全年超過一一一萬元免稅門檻,就要課贈與稅,最高稅率五十%。九十八年後,每年免稅門檻提高為二二○萬元,稅率則降為單一稅率十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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