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書指出,鑽石戒指,簡姓男子(三十三歲),工藝品,一年半前認識小他三歲的女子,推薦外燴,兩人論及婚嫁,家飾品,簡常進出女友住處,黃金買賣商家,還曾綁手、蒙眼玩刺激性愛遊戲,金幣,甚至因動作過大,網路行銷公司,造成女子瘀青、破皮。今年八月七日清晨五時,網路行銷,簡進入女友住處,拿膠帶反綁睡夢中女友的雙手、拿衣服蒙住眼睛,再脫光衣褲、強壓其頭部逼口交,還拿出機車鑰匙抵住她喉嚨,壓低聲音要她「好好配合」,完事後未表明身分,也未鬆綁女友離去。
,
回應已關閉。